物权法区分原则的意义的理解:就是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两种物权变动规则的差异阐说。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规则下,物权法的区分(分离)原则是指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相区分的原则,祖国大陆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以物权行为独立性称之。在物权行为模式下,物权变动效果是物权行为的直接结果,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并不能直接影响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原因的物权行为是债权行为的履行,是真正的法律行为,其本身不残留任何履行问题。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规则下,区分(分离)原则是指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与履行该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原因法律行为的生效(有效)不是物权变动效果的充分条件,有效原因法律行为与为履行该行为而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共同构成物权变动效果的充分条件。公示方式的完成本身不具有法律行为的意义,而是纯粹的事实行为。由此可见,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不是作为其原因的法律行为的当然和直接结果,而是以公示方式的完成为标志。公示方式的完成并不需要有特别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介入其间。
物权法之所以坚持区分原则就是防止物权变动无效而导致合同无效,致使想要取得物权一方的利益受损。
如果不实行区分主义的话,当基于一些原因导致物权变动无效时,合同此时也会被认为无效,这个时候想要取得物权的一方但是人的期待落空,就有可能利益受损,此时没有任何依据可以使他获得赔偿。
但是如果实行区分主义的话,只要合同的生效要件都具备了,那么就算取不到物权,也可以基于违约事由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赔偿。
这个只是学理上的研究,物权法条文没对此进行规定。至于学理上的区分当然是为了更好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