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说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例如一物一权原则,在一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甚至多个所有权。
2,违反了无权的变动制度。一般说来,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登记。如物权的设立 变更 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必须登记方能生效。有的具有登记生效的效力,有的具有登记对抗的效力。就像常遇到的“一物二卖”,开发商将一套房子卖给几个人,其中只有一个人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那么他就具有了对抗其他人的效力,其他人只能找开发商索取赔偿却不能向房子的主人主张权利。
3,物权的变动与善意取得制度的交叉。
其中最常见的还是违背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原则。
这个大的方面有两个,可能是物权法法条,或者是物权法理论。法条就不说了,这个比较少,也比较好归纳理解,主要是物权法理论知识。这个判断还要根据具体案例,这个主要考察你对物权法理论知识是否有比较系统化体系化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