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司法机关为了办案需要,会根据案件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公安局和法院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查封财产的权力。公安机关与法院的查封目的都不同,公安机关为了固定证据、顺利的侦查而进行查封。人民法院是为了使判决最终顺利执行为查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