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