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已经上诉至法院了,当然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下面是我个人的看法,首先要确定是否侵权,这要看原告和被告有没有在第21类纸杯商品上注册商标,1426906商标不是纸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如果被告注册了纸杯这个商品上的完达山商标,那么就不构成侵权,如果原告觉得被告的商标影响了他们驰名商标,可以争议被告商标。如果双方都没有注册纸杯这个商品上的商标,如果被告使用的时候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以通过驰名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
至于赔偿10万元是否能得到支持,要看原告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失和被告因为侵权而获得多少收益来计算的。
我个人认为也是侵权的,但是你们也有一定责任,就是没有做防御性商标,就是在其他类别也注册你么你的商标,但是有一点可以支持的是,杯子和牛奶有一定的联系,牛奶很可能倒入到杯子里面喝,这对消费是就容易产生混淆
大家都要注重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