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本村的非农户口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条件如下:
1、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的人口。不含以转非为目的和投靠亲属等原因迁入并不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的空挂户;
2、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户口在本村,按特殊政策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4、符合上述条件,现户口未在本村的现役士兵和符合复员条件的现役士官、在校学生、户口暂挂人才市场的毕业学生以及在押服刑人员;
5、在校就读的农村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国家建设的长远利益出发,也应鼓励他们学习,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法律依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办法》第四条 (一)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二)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二)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三)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四)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五)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