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与其他法人,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互区别的标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经营业务的特点。
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其财产主要来源就是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提出,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到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并根据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从事了业务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责令其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