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犯故意杀人罪可以不判死刑吗

2024-12-19 00: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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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中国犯故意杀人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但是犯了故意杀人罪却不一定会被判处死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但是最终承担何种刑罚,需要依据具体情节,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等综合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故意杀人罪都是必须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案例: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林森浩称投毒动机是为了愚人节整黄洋,并没有预料到会致死。而受害人家属则态度坚决,要求“严惩凶手”,黄洋父亲黄国强更是强调,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是死刑,肯定会提起抗诉。

法院宣判:故意杀人判处死刑

今日上午十一时,据上海二中院的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被告人林森浩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法院方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二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复旦投毒案宣判:被告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回答2: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但是最终承担何种刑罚,需要依据具体情节,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等综合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故意杀人罪都是必须死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答3:

第一要满十四周岁,第二要看情节。只要定罪,最低三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回答4:

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75岁以上老年人一般不适用死刑
《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回答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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