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一(三):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人民币5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只要用途须符合账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