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定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婆婆名下,由儿子儿媳作为主贷人进行偿还房贷,且还贷款项一直由婆婆出资的,那么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离婚时无权分割。如果是登记在儿子名下或者与儿媳两个人名下的,同样需要看情况来认定。其次,具体还要看购房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内,婆婆出资还贷的行为是否有与夫妻双方进行约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或是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也可以约定是和夫妻双方的借款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北京专业婚家律师提示您,举例以下这种情况,该房屋于婚后购买、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贷款由婆婆出资偿还并且没有约定,可以主张是婆婆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即可以主张分割。
原则上是不行的,除非事先变更签订购房合同或者事后再办理产权份额的赠予或者买卖手续进行去名。原因如下:
1、购房合同是办理产权证重要依据,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是建立在购房合同基础之上,一般只有产权对份额约定,如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2、购房合同如何办理按揭贷款的话,那么买受人作为被抵押权人,是需要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因此贷款银行也不会同意减少被抵押权人及变更产权证行为。 如果事先无法再重新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建议约定按份共有,留名字的产权份额99,不留名字的产份额1,这样等产权证办好后,再做赠予或者买卖手续,相应的税费会少很多。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做一个产权确认的协议,如明确虽然产权证为两人,但实际产权归一人所有,并进行公证,这样比较有保障。 当然,到底如何操作,还需要看实际情况而定。
没有权利,因为房子是婆婆出资买给你们的,还贷的时候你们又没还,还是婆婆拿的钱还贷,所以说即使你离婚了,房子也和你没有任何关系,这是你婆婆花钱买给房是你婆婆的
如果有证据表明,房款是婆婆一个人在还贷款,儿媳妇确实没有还房贷,那么她离婚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的。
房子是婆婆买的,也是婆婆还房贷,儿媳离婚了是没有权利来分这个房子的钱的,和她一毛钱关系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