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管期限满的会计档案,应当全部销毁?

是()否()
2024-12-26 15:41:3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否。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特点可分为永久性和定期性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对于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销毁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才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回答2:

不是,最好保留一些提纲性文件

回答3:

否,不是应当~~~只是可以~~~10年后鼓励继续保存~~~~~

回答4:

回答5:

是。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