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结婚证丢失,民政局也没有档案,婚姻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2024-11-27 1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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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只要结婚证是真实的,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国《婚姻法》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划分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回答2:

因为我们的结婚证是在二零零几年以后才在电脑上登记的。所以以前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结婚证只有记录在档案里边。所以遇到这种结婚证,丢失的状况最好,我们就应该去民政部门重新登记一下,这样的话,婚姻在法律上仍然是有效的。

回答3:

那就麻烦了呀,你的婚姻怎么会在民政局没有档案的呢?你是哪一年结的婚呢?就算是几十年前结的婚,按道理也应该有档案的呀,你难道当初没有到民政局办理这个手续的吗?那你的结婚证是在哪里办理的呢?

回答4:

您好,在法律上肯定是有效的。但是像你的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也是没有效益的,因为民政局里面没有档案,那么就代表你是并没有结婚的。

回答5:

如果结婚证丢失了,然后民政局应该是可以办的,如果办不了,你可以重新再登记。这种当然婚姻法律都是联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