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
(1)一般性原则
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④辩护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有两类:
一、 共有原则
(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
(4)、两审终审原则。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6)、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7)、辩论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二、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