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下拨的农村低保金在发放到农户手中之前属于公共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及《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国家下拨的农村低保金性质上属于国家优抚、扶贫款项,在发放农户手中之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产。 希望采纳
截留的话只有低保所能够参与把,这样的人是坏人啊,
截留的话应该是某个人的低保金不发放给他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发放给对应人员,
侵吞的话应该是不给对应的人吧
一、案情简介2010年至2011年间,广西博白县民政局经审批确定当年农村低保对象名单之后,委托博白县邮政储蓄银行按照低保对象名单统一制作农村低保金存折、密码,及将农村低保金按月或按季度拨入该存折,然后由各乡镇政府民政办将农村低保金存折从邮政银行领回来发放给农村低保对象。包某某作为博白县水鸣镇上庄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水鸣镇政府民政办发放农村低保金存折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截留农村低保金存折不予发放和冒领低保金的方式,先后将其经管的韩某某等九户人的九本低保金存折予以截留,没有按照规定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而是将这九本低保金存折占为己有,并已从银行领出部分低保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