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注有范围)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必须没有下列情形:
(一)固定资产购进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但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二)固定资产购进后发生非正常损失;
(三)购进的固定资产属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