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表述是有问题的,最好确认是B/L的issuer还是signer,这两者表意完全不同。signer可以理解为提单上面签字人,既可以是货代的代表也可以是船公司的签字人,显示他们的全称,地址。。。这些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
很大的可能是写BL的issuer的联系信息,即提单的签发人(货代或者船公司的详细联系信息)结果信用证表述错误。
建议修改信用证,去掉此项要求,否则很容易出问题。
第二条就是见提单正本放货,相对于电放等可以凭copy或者无单放货而言的。建议也去除掉。
碰到没把握的条款,不要抱侥幸心理,尽早修改比较好。
1.SIGNER指的就是船公司或船长4
这条要求你把船公司的信息写完整,你现在可以先跟船公司联系下,问他们在提单上可否显示这些信息。有些船长不一定肯的
2.这条就是要求你在提单上写上一句话:本批次货物必须见正本提单才能放货。 这个可能是他出于货权安全的考虑吧。
1。指签提单的船长或船公司
2。指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