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的形成与定额地租形态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定额地租形态下,地主只是收租,而不关心土地的经营情况,这使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佃农或因垦荒付出工本,或因投资改良土地,或因支付“佃价”,或因长期租种同一块土地,或因集体“霸耕”而获得永佃权。另外,也有自耕农出卖土地、仅保留耕作权而结成永佃关系。在地广人稀地区,有的地主为保障土地收益,也强迫佃农结成永佃关系。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也有利于佃农经济独立性倾向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但当地主权势嚣张时,每每任意改变永佃条件,使佃农丧失永佃权,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