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家人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死者的死亡证明去注销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如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按规定,公民自然死亡注销户口,其亲属可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到死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其户口。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注销户口,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后,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户口,其亲属凭人民法院的宣告决定书到死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其户口。
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人死了,身份证也丢了,注销户口还可以。需要家庭成员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死者的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