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B
解析: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有:第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他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第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为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在当今的民主法制社会,强调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即权利本位。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的实现。B项认为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这违背了“权利本位”的思想。所以B是错误的,而AC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