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本案中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我所《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当中承运人表述的货源不足明显不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顾不存在我国《合同法》当中规定的承运人免责的条款,既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③货物的合理损耗;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所以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本案当中承运人应赔偿委托人直接利益损失3000元加可得利益损失5000元,同时返还运费。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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