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合同法的应用题,求解答

2024-11-25 12:30:5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由于甲传真中缺少成立合同的关键内容——价格,因此不是一个合格的邀约,而是合同法上的邀约邀请,乙报价行为填补了价格空白,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都具备了,属于邀约。甲回复的行为对乙的反邀约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变,属于对乙邀约的确认,属于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属于货物买卖合同的实质性要件,因此,可以视为没有改变乙邀约的内容。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一个合格的邀约得到非实质改变的承诺时,合同成立。
3、乙可以向法院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并基于甲有放弃当期债权无偿转让债权行为而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合同法74条)。根据合同法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回答2:

肯定是属于交易啊、和同不成效的、在怎么样没签就是不成效的、法律无法真实已、但是还是看自己的关系、人都知道 有钱能让鬼推磨

回答3:

cvcv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