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纳税调整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于有关法规规定不同,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计算不一;
二是由于纳税人计算差错或违规,又分为是平时(年内)错账、或是上年度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错账时间不同,其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也不相同。
1.平时使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的纳税调整。
因为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到以后各期,使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金额相等,因此,对调整的差异本身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2.年度内错账的会计处理。
由于年度内错账金额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款,因此,发现后只需调整本年度相关账户即可。
3.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对企业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本年利润,由此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差异形成的。纳税调整就是按照税收法规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
具体对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看看你们公司有什么业务的记账方法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逐项对照进行调整。比如: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法规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