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在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通常是比较规范的。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各地操作方式不一。有的企业沿用过去通用机打发票的做法,仅开具购买方的企业名称(全称);也有的企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把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的四项内容完整填写,一个不少;还有企业仅仅开具左上角前两项。16号公告适度简化和规范了普票的开票要求,提升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工作效率,有利于适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不会弱化税收征管。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这里所说的纳税人识别号指的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的是营业执照上的代码,税务登记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是唯一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填报!
该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是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此前,有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