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从2009年5月20曰入职,到2012年5月27日被辞退,长达三年多时间,却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未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3、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解除,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3.5个月工资),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建议能够与公司达成共识最好,协商不成,应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支持上述诉求。
如果你在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没有与公司写任何的书面放弃协议或者表明不再追究公司责任的,那么一般来说你是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支付赔偿金和双倍工资的。但如果写明了放弃或者表明不再追究公司责任的,则你的赔偿金和双倍工资则很难得到支持。不过,不管你有没有写放弃或者不追究公司责任,你i的社保你均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补交,因为这个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是不能由你们约定放弃的。因此,你依然可以要求公司依法补缴你入职以来的全部社保。建议你向当地劳动局投诉处理
可以追讨,及时去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诉,由劳动部门的相关人员责令公司按标准给予你补偿金和补缴以前的社保等,必要时也可以去申请仲裁。
如果你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并且你也拿了单位给你的补偿金,你就不能再追讨了。
可以追讨的,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外加补交社保。直接向当地劳动局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