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明确规定:
1、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2、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的企业,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
3、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明确指出:
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规定达到规定年限(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