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转让购买的房产,要按销售不动产的标准来收取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5%。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入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或受让原价后的的差额。
二、企业所得税。取得房产销售收入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准予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上是其计算公式。
三、印花税。公司卖房子需要要缴纳税0.5‰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
四、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纳税人出售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应纳税额=增值额×30%。以上是计算增值税的具体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数的简便方法计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其余的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规定可以减征契税的住房类型是普通住房。如果购买的是其他性质的房产,则一律按照3%的税率计缴购房契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纳税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售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第十项: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二项: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具体来说:
一、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发票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也包括三项: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既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