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海口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持以下材料到所属范围的学校申请登记:第一、父母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或区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证明和符合有关法规的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儿童出生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租房者与适龄儿童关系的证明;第三、《暂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第四、劳动合同和本人工作单位劳动工资单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第五、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第六、本人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证明);第七、《接种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海口市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按规定确认身份:第一、本人及其父母属农村户籍;第二、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第三、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第一监护人进城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第四、父、母或其他法定第一监护人在海口市、区政府所在地务工就业半年以上,且按《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证或按《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办理暂住IC卡,不属于办证(卡)范围的,须有申报暂住登记。第五、《接种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海口市小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书(申请初中学位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