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违反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应有出资最多的股东(乙)甲召集和主持。2、“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违反公司法规定。应由其他股东对该差额 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违反公司法规定。 增资应有2/3以上股东通过,即映有8家股东通过才行。4、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