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考GB 50550-201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9.4 施工质量检验
19.4.1 植筋的胶粘剂固化时间达到7d 的当日,应抽样进行现场锚固承载力检
验。其检验方法及质量合格评定标准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W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W 确定。
检验方法:监理人员应在场监督,并检查现场拉拔检验报告。
19.4.2 对现场拉拔检验不合格的植筋工程,若现场考察认为与胶粘剂质量有关
且业主单位要求追究责任时,应委托当地独立检测机构对胶粘剂安全性能进行系
统的试验室检验与评定。其检验项目及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项目的试件数量应按常规检验加倍。
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和本规范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附录W 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W.1 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
W.1.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结构锚固工程质量的现场检验。
W.1.2 锚固工程质量应按其锚固件抗拔承载力的现场抽样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注:本附录的锚固件仅指种植带肋钢筋、全螺纹螺杆和锚栓。
W.1.3 锚固件抗拔承载力现场检验分为非破损检验和破坏性检验。选用时应符合
本附录第W.1.4 条和第W.1.5 条的规定。
W.1.4 对下列场合应采用破坏性检验方法对锚固质量进行检验:
1 重要结构构件;
2 悬挑结构、构件;
3 对该工程锚固质量有怀疑;
4 仲裁性检验。
W.1.5 当按本附录W.1.4 第1 款的规定,对重要结构构件锚固件锚固质量采用破
坏性检验方法确有困难时,若该批锚固件的连接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计
算,可在征得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改用非破损抽样检验方法,但必须
按表W.2.3 确定抽样数量。
注:若该批锚固件已进行过破坏性试验,且不合格时,不得要求重做非破损检测。
W.1.6 对一般结构构件,其锚固件锚固质量的现场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
W.1.7 若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原位破坏性检验操作时,允许在工程施工的
同时(不得后补),在被加固结构近旁,以专门浇筑的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块体
为基材种植锚固件,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破坏性检验;但应事先征得设计和监理
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在场见证试验。
本条规定不得引用于仲裁性检验。
W.2 抽样规则
W.2.1 锚固质量现场检验抽样时,应以同品种、同规格、同强度等级的锚固件安
装于锚固部位基本相同的同类构件为一检验批,并应从每一检验批所含的锚固件
中进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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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2 现场破坏性检验的抽样,应选择易修复和易补种的位置,取每一检验批锚
固件总数的1‰,且不少于5 件进行检验。若锚固件为植筋,且种植的数量不超
过100 件时,可仅取3 件进行检验。仲裁性检验的取样数量应加倍。
W.2.3 现场非破损检验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栓锚固质量的非破损检验:
1)对重要结构构件,应在检查该检验批锚栓外观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按表
W.2.3 规定的抽样数量,对该检验批的锚栓进行随机抽样。
表W.2.3 重要结构构件锚栓锚固质量非破损检验抽样表
检验批的锚栓总数 ≤100 500 1000 2500 ≥5000
按检验批锚栓总数
计算的最小抽样量
20%,
且不少于5 件
10% 7% 4% 3%
注:当锚栓总数介于两栏数量之间时,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抽样数量。
2)对一般结构构件,可按重要结构构件抽样量的50%,且不少于5 件进行
随机抽样。
2 植筋锚固质量的非破损检验:
1)对重要结构构件,应按其检验批植筋总数的3%,且不少于5 件进行随机
抽样。
2)对一般结构构件,应按1%,且不少于3 件进行随机抽样。
W.2.4 当不同行业标准的抽样规则与本规范不一致时,对承重结构加固工程的锚
固质量检验,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W.2.5 胶粘的锚固件,其检验应在胶粘剂达到其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固化时间的当
天,但不得超过7d 进行。若因故需推迟抽样与检验日期,除应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外,且不得超过3d。
W.3 仪器设备要求
W.3.1 现场检测用的加荷设备,可采用专门的拉拔仪或自行组装的拉拔装置,但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的加荷能力应比预计的检验荷载值至少大20%,且应能连续、平稳、
速度可控地运行;
2 设备的测力系统,其整机误差不得超过全量程的±2%,且应具有峰值贮
存功能;
3 设备的液压加荷系统在短时(≤5min)保持荷载期间,其降荷值不得大
于5%;
4 设备的夹持器应能保持力线与锚固件轴线的对中;
5 设备的支承点与植筋之间的净间距,不应小于3d(d 为植筋或锚栓的直
径),且不应小于60mm;设备的支承点与锚栓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hef(hef 为有
效埋深)。
W.3.2 当委托方要求检测重要结构锚固件连接的荷载-位移曲线时,现场测量位
移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表的量程不应小于50mm;其测量的误差不应超过±0.02mm;
2 测量位移装置应能与测力系统同步工作,连续记录,测出锚固件相对于
混凝土表面的垂直位移,并绘制荷载-位移的全程曲线。
注:若受条件限制,允许采用百分表,以手工操作进行分段记录。此时,在试样到达荷
载峰值前,其位移记录点应在12 点以上。
W.3.3 现场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送检定机构检定。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还应及时重新检定:
1 读数出现异常;
2 被拆卸检查或更换零部件后。
W.4 拉拔检验方法
W.4.1 检验锚固拉拔承载力的加荷制度分为连续加荷和分级加荷两种,可根据实
际条件进行选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破损检验
1)连续加荷制度
应以均匀速率在2min~3min 时间内加荷至设定的检验荷载,并在该荷载下持
荷2min。
2)分级加荷制度
应将设定的检验荷载均分为10 级,每级持荷1min 至设定的检验荷载,且持
荷2min。
3)非破损检验的荷载检验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植筋,应取1.15Nt 作为检验荷载;
b. 对锚栓,应取1.3Nt 作为检验荷载。
注:Nt 为锚固件连接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由设计单位提供;检测单位及其他单位均无
权自行确定。
2 破坏性检验
1)连续加荷制度
对锚栓应以均匀速率控制在2min~3min 时间内加荷至锚固破坏;
对植筋应以均匀速率控制在2min~7min 时间内加荷至锚固破坏。
2)分级加荷制度
应按预估的破坏荷载值Nu 作如下划分:前8 级,每级0.1Nu,且每级持荷
1min~1.5min;自第9 级起,每级0.05Nu,且每级持荷30s,直至锚固破坏。
W.5 检验结果的评定
W.5.1 非破损检验的评定,应根据所抽取的锚固试样在持荷期间的宏观状态,按
下列规定进行:
1 当试样在持荷期间锚固件无滑移、基材混凝土无裂纹或其他局部损坏迹
象出现,且施荷装置的荷载示值在2min 内无下降或下降幅度不超过5%的检验荷
载时,应评定其锚固质量合格;
2 当一个检验批所抽取的试样全数合格时,应评定该批为合格批;
3 当一个检验批所抽取的试样中仅有5%或5%以下不合格(不足一根,按
一根计)时,应另抽3 根试样进行破坏性检验。若检验结果全数合格,该检验批
仍可评为合格批;
4 当一个检验批抽取的试样中不止5%(不足一根,按一根计)不合格时,
应评定该批为不合格批,且不得重做任何检验。
W.5.2 破坏性检验结果的评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当检验结果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锚固质量评为合格:
Nu,m≥[γu]Nt (W.5.2–1)
且 Nu,min≥0.85Nu,m (W.5.2–2)
式中 Nu,m——受检验锚固件极限抗拔力实测平均值;
Nu,min——受检验锚固件极限抗拔力实测最小值;
Nt——受检验锚固件连接的轴向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γu] ——破坏性检验安全系数,按表W.5.2 取用。
2 当Nu,m< [γu]Nt,或Nu,min<0.85Nu,m 时,应评该锚固质量不合格。
表W.5.2 检验用安全系数[γu]
破 坏 类 型
锚固件种类
钢材破坏 非钢材破坏
植 筋 ≥1.45 —
锚 栓 ≥1.65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