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案例而言,对方是可以将双方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