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典当行和传统当铺的比较
现代典当行由过去的“当铺”发展而来,它既继承和保持了传统当铺的行业特点,又体现了为适应市场经济客观需要而产生的时代区别。
新旧典当业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典当活动都是以财产作押进行限期有偿的借贷行为,典当业务均属于金融业务;
(二)典当设立之宗旨均为“融通社会之资金”,都是社会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典当的主要社会功能仍然是“救急解难”、“扶危济困”。
新旧典当业的主要差别体现在:
(一)地位作用不同。典当行是旧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融资渠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支持封建经济发展,促进市井商业繁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新的典当业在现代金融业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其主导地位早已被取代,处于次要地位,作为社会辅助性的融资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二)服务对象不同。旧典当行主要是针对“穷人”,新典当行主要服务对象既有收入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也有收入很高的富裕阶层,既有个人,也有企业法人,其中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是主要服务对象。
(三)经营范围不同。旧典当行的经营品种十分有限,主要以衣服、家具、金银首饰为主,新典当行在日用品基础上发展了交通工具、家电产品、物资材料、房地产以及有价证券等新型商品,典当品种十分丰富。
(四)经营性质不同。旧典当业主要是乘人之危,高利盘剥,落井下石,巧取豪夺,新典当行是“雪中送炭”或“锦上添花”,以服务为主,有偿服务,合理赚钱。
(五)交易方式不同。旧典当行是少数富人垄断经营,恶意压低价格,无法体现等价交换原则,新典当行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公平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行情平等协商。
通过新旧典当业的比较,可以发现典当业之所以历百年而不衰,盖因社会存在一种特殊融资需求,这种融资需求对象主要是下层老百姓。由于弱势人群普遍缺乏社会信用,不得不以其财物作押来换取生活急需,只要其生活所需支出与收入较低的矛盾存在,就有典当行存在的价值。
(二)典当行与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区别
在近代出现了银行业,典当行业因为资本的减少,从而在规模上远逊于其鼎盛时期,其存款、信贷的业务因此也受到较大影响。可以看出典当行业与银行存在竞争的领域,因银行规模大,制度较为先进,典当行渐渐失去优势而拱手让出,但与银行没有存在竞争的业务,即传统的以物质钱并没有受到较大的影响,这也决定了其与银行业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典当行业存在的根本原因。
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典当行业与银行业的区别主要有:
1、经营范围不同。典当行除经营放款业务外,还经营限额内绝当商品的变卖销售以及鉴定评估和咨询业务;银行除经营贷款业务外,还经营存款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等等。
2、经营规模与组织形式不同。银行属于国有独资和股份制性质的大企业,一般注册资本为几十亿、上百亿,经营规模非常之大,在全国设有大量分支机构;而典当行属于资本较小的公司,规模有限,组织形式单一。
3、地位作用不同。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部分,在调节社会资金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典当行作为对整个社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发挥着拾遗补缺的辅助作用,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居于次要地位。
4、放款程序、手续的不同。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要经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等环节,填报资料多,审批程序繁琐,花费时间长;而典当行“见物放款”,没有冗长的决策程序,效率高,速度快,方便灵活。
5、放款的方式不同。典当行发放当金都需要以物质押或抵押,而银行发放贷款一般需要有保证人,物的抵押,有的单凭信用即可放贷,不需要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银行放贷较少采用动产质押担保形式,原因是我国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需要转移占有,可以抵押的动产十分有限,银行进行动产质押时,交易成本较高,需要对于质押物进行有效的保管。据不完全统计,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贷款中有担保的贷款占到82%,其中由担保物和第三方保证共同担保的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6%,分别由物作担保的贷款和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各占38%。而在物的担保的贷款中,不动产抵押担保贷款占近60%;以不动产和动产共同担保的贷款占6.9%;动产担保贷款占33%,其中动产抵押贷款占9%,动产质押贷款占24%。[6]这样典当行进行动产的质押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
6、放款对象及特点不同。银行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要对象,放款金额大,期限较长,对贷款用途限制严格;而典当行主要以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要对象,放款金额小,期限较短,且不过问其借款具体用途。如根据我国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一次当期最长为6个月,而银行的贷款期限较为灵活,由银行与借贷人自行约定,最长可以达到30年。
7、贷款额度的限制不同。按照现行规章的规定,当金的发放有明确的限制。如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底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与此规定相对,原则上,金融机构对于具体借款人的贷款的数量并没有太大的限制。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典当行业毕竟是一个小行业,其业务范围在动产质押领域与银行相比,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毕竟在资本数量上与以银行为主的其他金融机构有着天壤之别。随着银行金融机构的服务的不短改进,品种不断增加,在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等领域,典当行业与银行业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只有在其传统的以物质钱领域,因为典当行有着评估、管理的专业人才,与银行相比有着自己的优势,可以保留自己的生存空间。
典当行就是快速提供资金,手续没有银行复杂。但是利息高,按月收的。
你好、银行可以吸储、发放信用贷款、典当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