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驾驶员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监护人监护不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楼说的是需要补充的是机动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
判断是否刹车主要看地面的刹车痕迹。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只要是追尾事故,后车负全部责任。
不过这个案例值得讨论的一点是雾天前面B车没有按照规定打开灯光,所以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估计最多能让B车司机负担30%左右的赔偿,不过还要以交警的现场处理为依据。
回答补充:
你说的这种可能性的确存在,例如带有ABS系统的车辆刹车就不会有如此明显的刹车痕迹。
不过让你遗憾的是刹车与否不影响责任的判定,也就是说这个事故本身会被判断为“追尾”,后车(也就是A车)负全责,唯一可以讨论的就是B车没有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可能判约30%左右的责任。
对于灯光的使用是有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