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综上:7月17日通知7月22日开标是违法行为。7月20日说要延期需要其说明具体什么原因延期。以上两个事件可以向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管单位书面提出质疑,无法说明情况,对其发给你的书面通知无需回复或者回复意见为不同意延期,按原定时间投标。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