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 45天付款。 请问谁应承担未能妥善收款的责任?

2024-11-26 0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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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D/P的含义是付款赎单,即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D/P,只有在付款人付清价款之后向其移交单据。那么,在A商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但是在没有得到托收人和托收行指示的情况下对A商放单,那么,是代收行违反了托收的规则,因此,应该由但是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外贸企业应通过托收向代收行提出交涉,驳回但是的建议,并要求的是承担违规放单的赔偿责任。

回答2:

银行只是托收,并不承担风险 责任。 这种情况出口方只能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