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弟妹对年老的兄姐没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产生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据此,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包括:第一,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第二,弟、妹有负担能力,即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
第三,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本案中,俞小林是由你扶养长大、供养读书成才的,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他对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你应当从经济上进行供养扶助。
扩展资料
弟弟妹妹抚养哥哥姐姐的具备的条件
1、哥哥姐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2、是哥哥姐姐没有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或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没有抚养能力。就是说哥哥姐姐没有配偶和子女,或有但是已经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
3、是弟弟妹妹是由哥哥姐姐抚养长大,且弟弟妹妹有负担能力。上述必须同时具备才会产生义务关系。
不一定,对于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除此外从法律上讲没有赡养哥哥的义务。
我个人认为如果有负担能力,不管法律怎么规定,从亲情上应该扶养。
对于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除此外从法律上讲没有赡养哥哥的义务。
有抚养关系的则有义务。反之没有。
有啊...前提是他曾抚养过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