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国家赔偿中的严重后果

2024-12-30 04: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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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仅用一个条文予以规定,之后通过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虽对国家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却回避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界定、计算标准等诸多适用问题,因缺乏配套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导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中面临诸多困境。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于“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来说,严重精神损害是指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而使其在心理上、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那么其具体表现形式到底是什么,需要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对“严重后果”的规定是很笼统的,有关这个术语的迷糊规定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是难题。
在英美国家,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大多是通过判例逐步积累起来,国家赔偿的判例非常发达;即便像法国这样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也存在判例制度,其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起源于法院对“勒迪斯昂案件”的判决,并通过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完善来完善国家赔偿法。美国法院曾在判例中指出:“如果一个神志正常,身体健康的人不能妥善对付案件中的情况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就可以认为存在严重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无法用具体的量化标准进行衡量,它不像物质损害一样可以用金钱进行衡量或者计算,因为精神损害的程度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在实际中很难操作。由于社会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的个案情况各有不同。《国家赔偿法》对此只是笼统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并未给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各地只能以地方性文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主观感受和最终的认定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如,黄立怡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最终获得16万元,并且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说法,16万已接近该广东省乃至全国的最高标准。所依据的标准则是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