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的借条妻子有没有义务还钱

2024-11-24 1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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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视情况而定:其一、该欠款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二、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关键要看丈夫借钱的原因,夫妻两个人对共同债务本身就有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丈夫的个人非法债务,妻子没有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就有偿还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讲,最好是谁借钱就签上谁的名字,如果债权人也知道当事人借钱的原因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当事人写老婆的名字也没什么问题,如果是男方的个人债务,不是说借条上写了谁的名字,谁就得还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回答2:

一般情况下是有的,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如果夫妻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借款给丈夫时知道该协议的应当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一、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回答3: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