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事实婚姻不受《婚姻法》保护,女方不能或全额得到男方生前财产继承。
二是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三是男方生前财产应按《继承法》之规定分配,男方的母亲为第一继承人。
四是如有子女《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子女可得部分生父生前财产继承(按《继承法》之规定分配)。
五是女方应以男方的母亲协商,以获得男方的母亲的部份财产赠予。
你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对于遗产的继承首先,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因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女方不具备继承权。但是女方可以主张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但是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不是的。双方只是同居关系。94年起我国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该房屋如果是同居期间购置的,属于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但同居伴侣不具有法定继承权。
由于男方和女方结婚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么男方和女方之间由于没有符合婚姻的形式要件而没有婚姻关系,此种关系为非婚同居,他们的财产是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女方没有男方财产的继承权。男方去世后,男方和女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分割后男方的财产依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如果女方对房子供房有指出的可以拿回所支出和对应的增值部分,如果男方去世后将产权证交给女方是不是遗赠,如果是赠与的,那么当女方应该在知道这个赠与合同之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如果是赠与的,那么男方母亲不能把房子要回去。如果不是赠与的,那么男方父母为继承人,可以继承男方的遗产,可以要回男方的遗产,如果房子是男女双方共有的,则可以分割共有物。但是从男方去世前把房产证交给女方的行为来看,男方的行为应当是赠与行为,虽然没有使房子的物权发生变动(登记后物权才发生变动),但是房产证是房子所有权的凭证,男方交付了房产证可以推定出他是对房子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即将房子赠与给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