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城镇居民相关数据还未公布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下发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甘公交【2011】12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188.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424.7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895.4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29588元/年
1.误工费:
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
2.1 护理期限的确认: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确定;后者较为权威,可获法院认可。
法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2护理人数的确认: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3护理费标准/天的确认: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住宿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但一般不超过150元 人/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30元 人/天。
6.交通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
7.医疗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附医疗机构的证明,如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咨询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由其出具相关文件予以确定。 (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费用)
9.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超过60周岁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3.财产损失
按实际损失赔偿,要定损,否则无法赔偿。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当事人提出,并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一般实务上最高不超过5W元。
甘肃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下发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甘公(交)v 【2012】10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98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09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18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3665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32906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541元/年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4970元/年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7315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6726元/年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674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8348元/年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870元/年
(八)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922元/年
(九)住宿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47元/年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9595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7671元/年
(十二)租赁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653元/年
(十三)科学技术地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5024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208元/年
(十五)居民和其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114元/年
(十六)教育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2188元/年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9463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9170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560元/年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省统计局下次发布统计数据前。
2011年4月28日印发
2011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十一、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民生活: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88.68元,比上年增长13.6%;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11188.57元,增长13.07%;城镇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37.38%,比上年降低0.03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3909.4元,增长14.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64.9元,增长24.6%;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2.2%,比上年降低2.5个百分点。2012年交通事故赔偿应按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城镇居民相关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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