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 850 元/月 (原750元/月) 南京、无锡、江阴、常州、苏州 、吴江、张家港、常熟、昆山 、太仓
二类: 700 元/月 (原620元/月)
三类: 590 元/月 (原520元/月)
宜兴在这这外,调到了750.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 7.2元/小时 (原6.3元/小时)
二类:5.9 元/小时 (原5.2元/小时)
三类:5.0 元/小时 (原4.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670元、620元、540元四档
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月750元;乐清市、瑞安市每月670元;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为每月620元;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为每月540元,增幅为10%至12%。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我市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6.4元、5.7元、5.3元和4.6元,上涨幅度为9.5%至12%。
福建:750元、700元、650元、570元、480元,从8月1日起,福建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这样五档。其中,福州五城区及福清市、长乐市标准为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