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已经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了,所以退休人员无工伤一说。
如果退休人员和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应当按照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提起诉讼,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对符合享受离休待遇条件的老干部陆续有相关规定,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退休人员
1、退休人员出了工伤,如果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话,按现行的规定,仍可以按工伤处理的。
2、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退休后聘用属于劳务关系,不再适用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退休返聘人员受伤的,不能走工伤途径,但可以向造成其损害结果的一方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调整了,你们之间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来调整。举例来说,他上班路上遇到车祸,企业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是由肇事方承担,但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抚慰金。
这类情况只能本单位灵活掌握了,按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继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能给予缴纳工伤保险以及享受工伤待遇。
你单位可以考虑给其购买商业保险,虽然保额低,有封顶。但也是一项有效措施。
如果一旦出现工伤事故,这种超龄人员是不能够走劳动部门的工伤程序的,只能走法院的民事诉讼。但是法院判决应该是参照工伤来定的。
差不多就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