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并具备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如果92年同居时符合上述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我国法律是认可的,当事人可以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认可,94年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之前是承认的。
没有结婚证的法律不会认可。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四是未办结婚登记。如符合上述条件法律也是认可婚姻效力的。
为什么会不领取结婚证呢?没有结婚证应该只能算是同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