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柴油经营活动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具体处罚金额应当结合违法情节进行决定,如果存在相关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工商部门应当给与减轻或从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没有营业执照就进行柴油买卖,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缔,并要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进行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根据以上规定,法律一方面并没有明确禁止自然人经营买卖成品油,另一方面在规定可以经营买卖成品油的主体中又未提及自然人,因此自然人难以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自然人从事成品油的经营买卖时,肯定会被工商部门以无证经营查处。
没有营业执照就进行柴油买卖,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缔,并要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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