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多种,基本上即可以分为两类,即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企业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
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直线折旧法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定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加速折旧法
(1)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合计年限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以各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做分子,以预计使用年限逐年数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n*(n+1)/2
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预计使用N(N足够大)年,残值为Y。
则第一年折旧C<1>=X*2/N;
第二年折旧 C<2>=(X-C<1>)*2/N
第三年折旧 C<3>=(X-C<1>-C<2>)*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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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两年需改为直线法折旧。
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的实质是一种价值转移过程和资金形态的变化过程,正确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准则规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远比税法规定的范围宽。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准予扣除。但是,税法也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 会计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给予了企业较宽的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但是允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预计净残值,准则与税法都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职业判断权。但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是可以调整的,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选择超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只要符合合理性原则,不涉及纳税调整;企业选择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则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会计人员做出职业判断,才能保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合理。不同的固定资产应当允许估计并采用不同的净残值率,如机器设备的净残值率一般可以高于电子设备的净残值率等。当然,同一种类的固定资产其净残值率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为了使净残值率的估计做到统一、规范,企业应根据自身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按种类确定净残值率,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按一贯性原则加以执行。估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需要考虑很多因素,例如,工作班次,工作环境,维修保养的计划安排,与企业固定资产有关的技术进步或生产工艺改进的未来预测等,企业估计的折旧年限应符合正常的经营常规,即体现合理性原则。 全面把握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额正确,但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还会遇到一些例外情况,现从以下几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提折旧。业判断权,而税法限制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
什么是固定资产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