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查增应纳税所得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本人认为税务机关差增的应纳税所得额都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自己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以前年度亏损,所以调增部分可以与本年利润合计去弥补亏损。2009年可以弥补2008年度的亏损额3万元,2010年可以弥补2008年度的亏损额17万元(如2010年调增2万元可以弥补2008年度的亏损额17万元,2008年度的亏损弥补完;如2010年调增1万元可以弥补2008年度的亏损额16万元,2008年度的亏损尚有1万元未弥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