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收购未税原铜矿5万吨并运回A县,从B县角度来说,是销售已经成立,所以应该按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即5*5=25。
按销售的数量计算。开采的未卖出不课税。购买的未税原铜矿,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按收购的5吨计算,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