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逮捕应由检察院批准,不应由县公安局长决定;②中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不能将案件移送该县法院,应当自行审判。
2、①拘留应当办理拘留证;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由审理刑事部分的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
不太全,希望高手补充。
1、逮捕应由检察院决定或批准,有公安局执行。
2、未办理拘留证不能对公民执行拘留,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应对其真实身份进行核查,但其间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1、逮捕决定应由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留必须办理居留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时,不应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不全,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