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在一年内行使权利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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