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经过了长时间的探索。1928年12月,毛泽东领导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几个县的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意味着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对于土地私有观念很深的中国农民是难以接受的。同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虽然按人口平均分配,也引起了一部分中农的不满。1929年4月,红四军前委制定的《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对《井冈山土地法》是一个原则性的纠正。1930年9月,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土地国有问题,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已经能实行土地国有,因为现在尚无全国的胜利政权可言,不能将土地归苏维埃所有解释为国有。”毛泽东根据在农村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的实践,最早明确提出田地归耕种的农民所有,纠正了从土地革命开始以来不符合中国革命实际情况的“土地国有”的主张。土地国有不符合中国当时的国情,必须首先变地主土地私有为农民土地私有,最后达到土地国有,这是中国土地运动发展的规律。
此后,在土地革命的政策上,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1929年7月,闽西第一次党代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给地主以生活出路,“仍分给耕种份地,及必需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等),均不没收”,也不没收中农土地。在土地分配方法上,这次会议提出了“抽多补少”的原则,即不打乱平分,以乡为单位,在原耕地基础上平均分配。1930年6月,红四军前委同闽西特委联席会议通过的关于富农问题的决议案中,除重申分配土地以人口为标准外,又针对富农自留肥田的情况,又增加了“抽肥补瘦”。这以后,毛泽东主持起草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等文件,规定了划分农村阶级的具体标准,终于形成了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办法。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将“耕者有其田”改为减租减息,作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实行减租减息,是在团结国民党抗日的情况下,共产党对地主阶级所作的必要的让步。正如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所说:“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了其对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减租减息既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又调动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为夺取抗战胜利奠定了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