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些有的是旧会计准则下的处理方法,已经不适用了。
新会计准则下,接受捐赠的一方(被投资方),取得的捐赠应作为“捐赠利得”,于实际收到时:
借:库存现金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这个时候,因为不再计入资本公积,所以投资方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
以后这部分捐赠利得会形成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到那时投资方再按所持有股份的比例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补充:
第一个分录就是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再补充:
后面的那个分录是一个补充说明,它的前提是“以后这部分捐赠利得会形成被投资方的净利润”。也就是说,在被投资企业因此形成净利润时,投资方才这样做;而不是说被投资方收到捐赠时被投资方就要这样做。